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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買房暗藏六大風險

发布时间:2019-09-15 14:47:53

  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买房”隐藏六大风险

  2010年以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特别是2011年前三季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针对商品房和保障房左右开弓,行政和经济手段并用,限购政策向2、三线城市扩展,有600多个城市出台了房价控制

  不动产在市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房地产热则将房屋推至民事法律纠纷的中心为了在政策和利益间寻求突破,“借名买房”应运而生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并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但是,这种买房方式蕴藏着风险,并且产生了许多纠纷

  规避政策借名购房

  从法院审理案件中看出,买房人选择“借名购房”,主要有三大缘由:

  一、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历

  保障房政策和限购令的实行,使得有购房需求的人因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无法购房,如非北京户口在京纳税不满五年不得购房,家庭年收入超过标准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二、借名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和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一些人虽有购房资格,却因银行贷款审批未过而无法购房,如年龄较大、即将退休或有大额贷款尚未偿还

  三、为享受低价购房的优惠条件一些单位对内部职工购房有优惠条件,如团购、集资建房、公有住房私有(房改房),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单位职工的名义低价购房

  三类主要案例

  近年来,各种缘由的“借名买房”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上升态势,案件类型多样,主要有三类

  【案例1】

  李先生和阎女士结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单位的公房2004年,李先生承租的上述公房遇拆迁,拆迁安置的其中一套房屋位于西城区,应由李先生购买,但因李先生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夫妻2人约定后决定以儿子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手续2005年5月,北京某地产公司与小李先生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的购房人为小李先生,承租人为李先生后小李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但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其父母支付

  2010年,小李先生将李先生和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腾房,被法院判决驳回2011年小李先生再次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再次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夫妻二人所有,法院终究判决支持了老两口的请求

  【案例2】

  2003年4月,孙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孙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有的房屋,同日孙先生支付定金2003年4月李先生先后两次收到孙先生给付的房款因为孙先生当时是外地人,不能购买此李先生单位上市的公房,为此经孙先生的叔叔和婶婶协商,决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待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房屋过户所有手续和材料均是由孙先生亲身办理,取款凭证、收款收据、原产权人产权证及相关的过户手续等均在孙先生处

  2003年5月,李先生与孙先生叔叔签订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的叔叔,同年8月下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产权人为孙先生的叔叔

  2006年孙先生叔叔去世,孙先生屡次找到婶婶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事宜,但遭到拒绝2011年婶婶张女士起诉要求孙先生一家从房屋内腾出,被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不服上诉,1中院认为孙先生与其叔叔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例三】

  王先生和程女士是夫妻,年近六十,因没法办理银行贷款,便以儿子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住房二老按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了房屋过户,产权证上登记所有权人为其儿子小王先生,房屋贷款均由程女士以小王先生名义偿还后小王先生将房屋出售并签订买卖协议,买主将购房款分次打入到王先生和程女士的银行账户

  不料小王先生竟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返还收取的房屋价款三百余万元王先生和程女士来法院应诉时,提交了与其子签订的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由二老出资,所有权归二老所有后经法院调解,小王先生与父母达成和解,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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