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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購房契稅繳納延期多項房產契稅調整

发布时间:2019-10-11 17:11:15

海南省购房契税缴纳延期 多项房产契税调剂

琼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延期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根据海南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海南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获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税务机关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产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就以下情形而言,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执行税款“多退少补”和“退还”规定:根据建设部门实际验收丈量的面积为凭据,购房者验收、入住、办证后的实际纳税依据与已缴纳的契税依据之间存在差异的,对已征契税税款予以“多退少补”;购房者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拜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代收代缴契税的,因各种原因把房屋退还给原房地产开发商的,凡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未还完贷款房屋权属证书抵押在银行),已征契税不予退还;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对已征契税予以退还;购房者未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交易双方已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买方已缴纳契税,但因各种原因最终未完成交易的,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已征契税予以退还;对购房人自行转售(更名),凡未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退还购房款给原购房者,这种行动不能视为退房,属于自行转售行为,原购房者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并对其自行转售行为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琼海口市地税局提醒,2012年5月31日海南省地税局公告前产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应申报的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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