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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自己打官司容易吗拳

发布时间:2020-04-30 16:46:46

核心提示:张明查看时发现,账上是140万元而不是14万元,就告知了荣忠。荣忠说打错了,在后面多打了一个零。5月7日,张明就将多出来的126万元退回给了荣忠。

张明是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的队长,以前曾作过经济庭的庭长,这位副处级干部三年来却堕入了一个偿还126万元巨额债务的怪圈中。

张明说,2010年1月,他的朋友荣忠找到他说,他的老板张群要开发东方商城附近的楼盘,安排他做一些前期收购的工作。张明正好在东方商城有一套门市房,两人约定作价14万元被荣忠收购。

2010年5月,荣忠说钱已经打到账户。张明查看时发现,账上是140万元而不是14万元,就告知了荣忠。荣忠说打错了,在后面多打了一个零。5月7日,张明就将多出来的126万元退回给了荣忠。

可是随后不久,一个叫裴军的人出来说钱是他汇给张明的,并且出示了银行转账的两张单据,5月5日转了100万元,5月6日转了40万元,钱是分两笔转账的,根本不是之前荣忠所说的在后面多写了一个零。

因而,裴军向张明追要140万元。裴军根本没有要买东方商城的门市房的意思,那么钱又怎么会稀里糊涂地转到张明的账户上呢?

纠纷由此产生,而且闹到了法院。

在中原公安分局的调查材料上看到,裴军说:2010年1月,我经张群介绍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拍卖房子,我就跟张群一起去找市法院的张明,见面1说,张明说有此事,房子很便宜,要是想要先拿140万元。2010年5月时,张群给了我一个张明的账户,分两笔打了140万元。

打完以后,买房子的事情却迟迟没有消息。到了5月中旬,我和张群找到张明,张明说:房子的事情弄不成了,钱给别人了,现在没钱,但一定想办法,要不给你房子,要不还钱。但后来张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钱,我就把他告到了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年6月1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明还给我126万元及利息,因为他之前已还我14万元了。

疑窦丛生

张明说,这是荣忠、张群和裴军三人合伙设了一个骗局。张群确实领着裴军找过自己说是要买拍卖房,但是已明确告诉他买拍卖房自己作不了主,是不可能的。

荣忠说自己其实不认识裴军。

既然不认识,荣忠所说的买门市房的钱怎么会从裴军的账户汇出?退一步说,即便这钱是买拍卖房的,也应当汇到法院指定的账户,而不是张明的个人账户。

如果张明所说的骗局成立的话,那么140万元进 局 的原因就存在问题。由于卖门市房之事在买拍卖房之前,说明140万元明明是买东方商城门市房的钱,根本不是买法院拍卖房的。

中原公安分局刑警队李队长解释说,经调查,140万元之所以转进张明的个人账户,是因为裴军和张群觉得张明能在买拍卖房上 暗箱操作 。

实际上,张明发现转账的不是荣忠而是裴军而钱已经退给荣忠以后,就于2010年5月10日,带着张群去派出所报了案。

而在公安调查时,张群却说: 2010年5月10日,张明给我打让我去找他,说让我替他报案,并对我说千万不要提这140万元是裴军的钱,说是我亲戚的钱,并让我编造了是卖他东方商城门市房的事。我就按他的意思报案了,但我心中不安。后来裴军和我找过张明几次,张明都以各种理由推,承认欠裴军钱,但一直不还,我就知道张明想骗裴军哩,我就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后来公安局就撤案了。

此后的3年内,张明一直要求公安立案追究涉嫌诈骗一事,可是公安迟迟就是不予立案。

张明将此事反应到河南省公安厅,公安厅督察大队派人来调查了此事,对不予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要求追究有关人。濮阳市公安局也就此事作出了一个处罚决定,但是时至今日,人也没有处罚,案也没有立。

不立案的逻辑

2012年11月7日,中原分局刑警队李队长拿出了办案的卷宗接受了的采访。

荣忠接受调查时说,我和张明是1986年开始认识并交往,当时他是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员。1992年我在濮阳市开了一个贸易公司,通过张明打过一个官司,判给我15.8万元,后来张明从我手中借了7万元,一直没还。

后来我开公司挣了钱,张明陆续拿走了很多钱。2001年,我和张明还有濮阳市丝绸公司杨经理,3个人合伙卖地,中间我私刻了一枚公章,把这块地卖给了张明介绍的一个人了,这块地卖了15万元,我只得了2.4万元,张明得了8万元,剩下的钱给了杨。

公安局立案查这件事,我自己把这件事承当下来了,没有咬张明,我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2006年我出来后,去找张明算账,在东环路他车上,他和我一算欠我70多万元钱。我不同意,最后他答应还我200万元,并说不要太急,他会渐渐还,但他没有给我打条。

后来我就屡次找他要钱,但他总是给我个几千元打发我。我不愿意,每天都去他办公室要账,他都躲着不敢见我。

2010年5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张明给我打让我去他办公室找他。我到了以后他让我和他一块去了一家建行,他让我开了一个账户,开好以后,他往我账户上转了126万元,我一看很高兴。

张明对我说: 这些钱给你,你去做生意,走得越远越好,不要再找我了。

2010年10月,我花了26万元在山东买了一套房子,安了家。中间我和张明联系过几次,想再向他要点钱,由于他还欠我74万元钱。他说: 现在先别给我要了,别人告我哩,我给他们玩呢,不用你管。 我说: 用我证明吗? 他说: 不用,华龙区法院一审还没有判呢,到二审再说吧。

中原分局对此案的逻辑是,张明把裴军买拍卖楼的140万元中的126万元拿来偿还了他欠荣忠的债务,以此封住荣忠的口。之所以坚持立案,是抓住 先刑后民 的法律原则,拖延民事审判,想达到迟还裴军126万元的目的。而荣忠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126万元,是和张明的经济纠纷,不能抓他。

使人不解的是,既然已经查出张明在2001年造假卖地分得了8万元,为什么不立案抓他?为何已查明在此案中张明是在骗钱,为什么不抓他?既然已经知道荣忠得到126万元以后,其中的一笔钱转账汇出,为什么不查一下去向而是只相信荣忠全部取现的说法?为什么每次荣忠和张明通话后,张明都要向公安局报告要求抓他回来?

中原公安分局对这些未置可否。

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张明说,张群曾经和他说过,只要能促进拍卖楼的买卖,126万元就不要了;或者张明利用自己的关系能促进和洛阳一家厂子的阀门生意,126万元他来替还。

张明认为自始至终这就是他们三人设好的骗局,126万元根本就没有被荣忠拿走,而是回到了裴军手里,主要目的是为了以此为要挟让张明利用手中的职权从法院找一些 生意 做,退而求其次,也可以让他偿还这126万元。

三年来,张明苦苦要求立案,以求此案水落石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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