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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调研

发布时间:2020-05-14 02:37:48

广西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读转摘

广西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广西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读

2017年11月底,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我区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以《关于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价医〔2017〕72号)下发全区试行。为便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此次出台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远程医疗服务的开展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关键环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广西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5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6号)要求,为推动我区远程医疗服务发展,在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二、本次出台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主要包含哪些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答:本次出台的政策共包含9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其中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心电监测远程传输等5项为2015年自治区价格等部门批复同意我区部分区直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试点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另外的远程门诊、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4项为我区首次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按照政策规定,区内医疗机构邀请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的,前5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受邀医疗机构等级分别制定了最高限价,其它4项暂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求、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区内医疗机构邀请区外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的,9项医疗服务项目都按受邀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受邀方无收费标准的,暂由邀请方自行制定。该政策试行两年后,将由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试行期间服务收入及服务成本等情况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三、本次出台的远程医疗我们相信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对患者有什么影响,会不会加重患者的负担?

答:首先,目前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还处于试行阶段,政策中明确规定要坚持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在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方可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以增加国内电力供应量。在开发新能源方面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其次,对已与美国SPRINCMAIP公司合作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行为有明确的要求和监管。本次公布的部分暂由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项目,明确要求要根据患者需求、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定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远程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下一步由人社等部门经测算后再另行制定下发。

基于自愿,又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规定,下一步还将有医保支付政策跟进,因此,总体来说,患者的负担是可控的。从长远来看,制定实施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既有利于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立远程医疗服务长效机制,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又方便基层群众得到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是有利于患者的。

四、如何做好监管工作,确保此政策顺利贯彻实施

按照政策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此政策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并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政策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以确保此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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