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遇新政厦外地买房人成功退房第一案.鼓励
发布时间:2021-03-11 15:43:51
两位古稀老人,买房后遭遇房产新政,想退房,开发商不让,要成交,政府不给备案。
昨日,导报从集美区法院获悉,法官一审判决支持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退还50万元购房款。据了解,房产新政实施后,退房纠纷明显增多,而法院明确判决支持退房的这是首次。
据了解,随着房地产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购房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这一判决,将对今后厦门商品房销售产生重大影响。
来年更精神抖擞地工作事件 “新国八条”突袭 老人起诉退房
吴先生夫妻两人都70多岁了,上海户口,他们退休后,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觉得厦门气候好,适合养老,房子买在官任路上。”吴太太说。
因为官任路的房子楼层过高,又没有电梯,老两口有了在厦门买一套电梯房的想法。得到子女的支持后,老两口看中了位于集美区的一个在售楼盘的房子,两人挑中了一套,总价为110万元,他们先支付了50万元的订金。
吴太太还记得,50万元的订金是在去年12月20日交的,交款的同时,他们还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约定购房余款于2011年 月10日前付清,到时再签正式的购房合同。今年1月27日上午,吴先生夫妻俩一大早就听到了国家出台了新的“国八条”。“我们户口又不在厦门,已经买了一套,按照这个政策,肯定不能买第二套了。”吴先生说。
当天中午,该楼盘的售楼 就给老两口打了,“她要我们1月29日就带着户口本和结婚证去签合同,赶在政策开始落实前办了”。
但老两口有着不同的想法,吴太太说,老两口都一把年纪了,只想安享晚年,不想做违背国家政策的事,“既然国家规定已经不能买了,何必去钻空子”。不料,退房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
双方几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老两口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已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50万元。
焦点 买房在前限购在后能退房吗?
两位老人说,根据楼市调控政策规定“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因此,应当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但是,开发商答辩说,《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并无违反国家法律,双方均应当遵守履行。
而且,开发商强调,“新国八条”及厦门市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0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该合同于当日生效,而“新国八条”于2011年1月26日出台,厦门市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20日出台,两者均未对之前的合同作出具有溯及力的规定。
开发商认为,只要吴老先生两口子积极地去实现合同目的,对其履行合同义务不产生影响,对其合同权利也不构成影响。在本案中,“限购令”实质上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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