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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十年要证难前房主家人推诿私卖财产属无.蹭飞

发布时间:2021-03-11 15:43:08

中新徐州12月1日电 买房住了十年未拿到土地证,而本应进行房屋交易的前房主已经去世,迫于无奈,近日新房主将前房主的家人诉至徐州市铜山法院,孰料,被告方竟辩称逝者私自卖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本赛季前10轮战罢朱先生在2001年1月1日购买了一套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的二手房,成交价为5万 千余元,可朱先生一家入住了近十年只从卖家郑某手里拿到了产权证却要不来土地证,期间卖房的郑某已然去世。一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朱先生无奈之下以郑某的妻子及儿子为被告诉至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朱先生出示了与郑某生前签订的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该房产价款为5 500元,由于房屋土地当时不具备分割条件,双方又约定,待条件成熟时由郑某协助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手续相关费用由朱先生支付,郑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房款已收齐。同时朱先生还出示了住地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朱先生一家已经在该房屋居住多年。郑某的妻子则称,对房子被卖掉并不知情,也不想卖房子,况且当时房子不具备买卖的条件,土地证也没有办好,郑某私自卖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郑某与朱先生签订合同,将房屋卖给朱先生,且已收讫房款,现该房所在楼房土地证已具备过户条件,购房协议约定的合同履行条件已经具备,郑某虽去世,但作为继承人,郑某的妻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于2001年1月,距今近十年,且郑某已经去世数年,朱先生持有该房产权证,社区居委会证明朱先生一家多年居住在该房内,故法院对郑某妻子关于不知其夫出卖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随后铜山法院判决,郑某的妻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朱先生将该房屋过户至朱先生夫妇名下,费用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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