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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房一價忽悠購房者有權謝絕履約

发布时间:2019-11-14 01:55:41

被一房一价忽悠 购房者有权拒绝履约

【案情】

两个月前,汪晓霞根据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示的“一房一价”信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近日,汪晓霞偶然得知,隔壁邻居在同一时间购买的面积、结构、方向、环境均与她完全一致的房屋,每平方米的价格却便宜近500元在她的一再追查之下,终究得知:公司为给自己留下讨价还价的空间,故意在物价部门核准价格的基础上上调了10%,而不明真相的她,由于过度相信公示信息而落入陷阱汪晓霞因而要求公司退还多出房款,但遭谢绝,公司理由是其并未强迫与她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已生效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汪晓霞无权反悔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汪晓霞有权要求其退回多交费用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所谓“一房一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且实行一套一标,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公示后的房价,商品房经营者可自行降价,但不得擅自上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讹诈”

本案中,公司为一己之私,擅自在物价部门核准价格的基础上上调了10%加以公示,从而使汪晓霞因遭遇虚假信息而导致误解,明显构成价格讹诈

另一方面,汪晓霞有权依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要求公司承当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即如果汪晓霞已不想购买房屋,可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由公司退回全部费用;如果不想失去房屋,可以要求变更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由公司退回多收的房款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受到行政制裁

因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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