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哈
发布时间:2022-01-03 04:50:26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皖知专[2014]23号文件精神,《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5月25日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维护公共安全、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氛围,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水平和公信力,提高公民和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专利行政执法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专利行政处罚和认定侵权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
,其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第三条 市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及时公开相关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处罚和处理决定或处罚和处理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依法公开的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侵权处理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其它信息,一般应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侵权处理决定书的文号;
(二)被处罚和侵权处理决定书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和侵权处理决定书的种类和依据;
(五)作出处罚决定和侵权处理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单位要严格依法裁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跟随主线任务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信息,可以通过市科技信息站为主、报刊等为辅的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协调、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个人和单位信息,应及时保送市社会征信体系。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
信息内部审核暨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内部审核暨档案管理规定行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案件档案管理坚持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及时公开和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专利行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案件的公开工作。局法规处与执法支队负责案卷档案归档前的审核工作。执法支队负责本部门案件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局各有关处室和执法支队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案件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公开工作质量作为对各处室、执法支队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案件信息公开主体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案件信息公开人: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第七条、内部审核程序
市知识产权执法支队按月将本月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至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转交至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决定是否符合公开条件,符合公开的应及时转交至办公室公开,不符合公开的书面说明原因,归卷备查,将案卷卷宗退回办案单位。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
案件基本简介
公开理由
办案单位意见
法制部门意见
办公室意见
不予公开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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