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善举伸援手反遭诬陷讹诈拳
发布时间:2020-05-03 01:50:01
虽然我们从潜意识里、从社会实践中得出 还是好人多 这一结论,但时不时冒出的 见义勇为争议 仍让人心头发冷。
法制舆情中心做了一个统计,近 年来,共发生见义勇为者被诬陷讹诈事件10 起,其中87起事件对见义勇为救人行为存在争议。在这87起争议事件中,最终证实救人者被诬陷的占比达74.7%,还有2 %的事件尚未明确真相,仅2. %的事件终究证实救人者就是肇事者。
这一数字恰恰说明 扶不扶 救不救 这些问题产生的缘由 伸援手畏惧被诬告敲诈。如何解决这1问题?7月28日,由法制社法制主办的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与法律救济研讨会 在京举行,法学专家和来自法律实务界的代表一同探讨,怎样用法律挽回滑坡的道德。
救助者遭诬告如何举证
最近一段时间,一段视频在上疯传,惹得众友一片吐槽。
视频内容大概是这样的:女司机小徐驾车刚驶过路口,发现一位老人躺在地上,因而靠边停车折身返回查看情况。当时,现场还有一对驾驶摩托车的夫妻。小徐拨打120、110,老人被医院急救车接走后,她也离开现场。让小徐没料到的是,现场那对夫妻指认她为肇事者。所幸,交警查看路口监控视频,查明真相 那对夫妻才是肇事者。
小徐救人反遭诬告,终凭监控视频以还清白。这件事的结局似乎圆满,但是,如果路口没有监控摄像头或监控坏了,小徐能迅速摆脱遭诬告的境地吗?
这也正是很多人纠结 扶不扶 救不救 的原因。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救助者的救人行动,救助往往成为对簿公堂的事由,而在法庭上,救助者依然面临举证难的窘境。
如何走出这种窘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给出两点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及时参与查清事实真相;2是建立科学证据规则。
潘剑锋认为,在此类事件中,核心是举证分配,因此要建立科学证据规则,应当对见义勇为相关行动和诬告进行类型化划分。比如,以见义勇为行动维护的利益为标准划分,维护利益的对象有公私之分,在此基础上的证明对象是不一样的,证明规则可能会有差别。
关于举证分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王雷认为,一些地方的规定有鉴戒之处,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这一 规定 第三条写明: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伤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雷的观点是,如果被救助者要求所谓的侵权损害赔偿,就应当承当证明,比如伤害有多大、因果关系多大、侵权行为人是谁,这些事实都应该由所谓的被救助者来承当。 深圳这个规定的第三条是妥当的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曾接触过类似案件,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确立的举证规则,对救助者是有益的。从实务部门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到达70%以上才能认为完成了举证。原告要证明实际的侵权行为,需要到达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原告来讲,这一证明标准增加了举证难度。从作为被告的见义勇为者来说,如果要提反证,只要提供一个证据证实原告证明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被告的反证就完成了。 从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看,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则设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本身有利 。
诬陷者应承当侵权
鼓励见义勇为、抨击诬陷敲诈,两项工作同步推动已有时日,但诬告讹诈救助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专家和实务界代表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对诬陷讹诈者惩戒不够,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然而,从现实看,惩戒诬陷讹诈行动仿佛不容易。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世文分析了其中几个缘由:受到扶助的诬陷者经常是一些老弱病残人员,即使能够证实其存在故意的诬陷行为,通常都是以赔礼道歉或退还钱款而告终,由于其年事已高等身体原因而不宜课处重罚。再者,法律依据不充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诽谤罪。但是,要以这些条款为依据追究诬陷者行政或刑事,法律依据依然不足。构成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以贬损对方人格为目的,但在各种见义勇为而被诬告的事件中,诬陷者往往是为了回避或取得经济赔偿才诬陷见义勇为者;还有,构成诽谤罪,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然散布捏造的事实,而现实中诬告者只是向警方撒谎而已;另外,即便构成诽谤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上属于自诉案件,同样需要原告自己举证,又回到了 举证难 的为难之中。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从目前法律来看,可以解决惩戒难的问题。
杨立新认为,惩戒讹诈行为,要更好地用侵权法解决问题。讹诈见义勇为者,不仅触及钱的问题,而且涉及名誉问题,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所以侵权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都有适用的可能性。一旦查清诬陷讹诈救助者的事实、查清有侵权,就可以依据侵权法要求赔偿,这样就会给诬告、讹诈的人比较严厉的制裁,在社会上就能发挥作用。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用侵权法制裁敲诈、诬陷者,两部法律配合起来,应当能够发挥作用。 杨立新说。
建多元机制保护救助者
围绕见义勇为行动,除救人被诬告、敲诈受关注,还有一个问题一直是社会焦点 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进程中,本身人身、财产权益遭到伤害,但难获赔偿。在既往实例中,不乏见义勇为者 流血又流泪 的情形。
据雷世文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他人而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伤害,见义勇为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侵权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等法律条款,向侵权者主张赔偿,向受益者主张补偿。
如若侵权人能够赔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尚且罢了,但是当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时,虽然见义勇为者有权向受益人请求给予适当补偿,但仍然存在司法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问题,比如,应当主张多少、何谓适当、被施救者并未因见义勇为者的施救行为而受益,其是不是应当承当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等。 雷世文说,产生纠纷后,多数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虽然一些地方建立了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机制,但是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不统一性和不确定性。
王雷认为,要解决这1问题,首先要明确救助者所从事的究竟是什么行动。
当遇到紧急情形时,谁来承当救助义务?很多人都会想到人民警察。但是, 我们没法期望每一个人背后都站着一名警察,第一时间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通过见义勇为行为救助,实际上就代行了警察的法定救助职责,我个人把这类见义勇为现象界定为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助行为。也就是说,本来由公权力机关实行的救助职责,现在由自然人代行了。因此,救助者遭到的不利负担应该由公共财政弥补,既然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他在行政协助中遭受的损害应该由行政补偿制度来兜底。 王雷说。
不过,王雷认为,行政补偿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补偿机关在作出补偿后,可以在补偿的数额内再向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追偿。也就是说,在见义勇为事件中,如果有侵权人,而且根本性伤害引发的缘由是侵权行为人,最后的追究点应该还原到侵权人身上。
现在的问题是,在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或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怎么办?我建议应该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偿,受益人的补偿、见义勇为基金终究都应当在补偿范围内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王雷说,通过这种多元化机制,就可以实现对救助者的完全保护。 我个人认为这也是财政应该负起的一个,见义勇为是高尚的事业,公共财政应该负担 。
制图/高岳 本报 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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