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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下月开征9种情形可减免生存

发布时间:2020-05-04 20:24:31

环保税下月开征 9种情形可减免

云南税额  2018年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2019年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昨日(12月14日),昆明市地税局召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下称《环境保护税法》)发布会,深入贯彻并解读即将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其中,2种情形可不缴纳环保税,5种情形可暂予免税,并设置了2档减税优惠。  征税对象非居民个人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一规定中,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作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征税对象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并明确排放量为计征依据。鉴于几种污染计量标准不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鉴于废气和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排在前3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机动车等暂免征税  费用上,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设定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在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通过,明确环保税适用税额为:2018年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环境保护税法》同时设置了2档减税优惠,并提出2种情形可不缴纳税,5种情形可暂予免税。可不缴纳税的情形分别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5种暂予免税情形分别为: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对依法设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可暂免征税。2档减税优惠为: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收有利于形成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为确保税法顺利实施,此前,昆明市地税局除了与昆明市环保局签署合作协议外,还以座谈会、调研、宣传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现已制定《环境保护税档案材料交接方案》和《环境保护税舆情处置预案》2个文件,印发《环保税法》宣传资料10000余份,并针对税法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为税法的正式实施做好了前期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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