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夫妻双方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单独购房
发布时间:2019-12-12 20:27:15
海南:夫妻双方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单独购房需符合限购政策
海南省住建厅对22日发布的全域限购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夫妻双方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单独购房需符合限购政策,并对不同时期购房的转让期限进行了明确
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夫妻一方是本省户籍,另一方是非本省户籍,在4月22日20时以后,非本省户籍一方随一方迁入海南户籍,并以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名义单独购房的,需符合购房所在区域的限购政策规定,提供2年或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买住房的,按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户籍迁入界定时间以海南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时间为准
此次还对不同时期购房限制转让的期限区别进行了明确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间,在除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之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之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8年4月22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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