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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能視父母出資買房為天經地義1

发布时间:2019-10-14 21:58:54

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买房为天经地义

父母资助儿子买房,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父亲居住不过,儿子婚后要卖此房屋父母把儿子告上法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陈某夫妻返还210万元款项这是3月27日从广东省高院获悉的消息

2017年3月,陈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子小陈返还210万元购房款原来,2015年5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计210万元给小陈

父亲陈某说,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具有房屋交付使用后,由陈某夫妻二人跟进装修,后来陈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2016年11月,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谢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谢绝我居住使用涉讼房屋”父亲陈某说

儿子小陈则说:“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即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

主审该案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祎指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张法官表示,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成年近10载,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张法官说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叶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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