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院发布关于钱富宝诈骗案的被害人权.DG
发布时间:2021-03-03 02:34:15
深圳检察院发布:关于钱富宝诈骗案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贷天眼讯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钱富宝金大鹏等4人涉嫌集资诈骗一案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钱富宝案件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标诉讼意见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控告权;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7、获得保护的权利;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的权利;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4、接受检查的义务。
2014年6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何宝东(在逃)伙同犯罪嫌疑人金大鹏、胡小龙(在逃)、熊兵、戴胜刚、何非等人,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钱富宝”投资平台发布虚假活期投资标的和虚假定期投资标的,利用深圳国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站、电视广告、、线下推广等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公开宣传,吸引投资者在平台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吸收投资人的投资款。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深圳国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易联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累计收到人数众多的投资人转入的巨额款项。
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内容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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