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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容易了遏制侵权就不难

发布时间:2022-01-11 06:04:02

据正义报道,8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对近年来在新媒体环境下审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称,2014年至2015年,三中院审理的通过络侵害名誉权案件均超过案件总量的60%。

超六成名誉侵权案源自络新媒体,这一数据虽然仅来自北京市三中院一家,但也窥斑见豹地反映出络时代名誉侵权的大形势。说起络时代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很多人会想起邓超告新浪微博诉名誉侵权、汪峰告 第一狗仔 卓伟诉名誉侵权、李易峰告天涯论坛诉名誉侵权等因涉明星而备受关注的个案。

的确,在当下这个众声喧哗的新媒体时代,名誉权侵权易发多发。背后原因,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方面是通过新媒体发声的便捷,使更多的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站、微博、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发出自己的观点和声音。另一方面,除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意通过络发布诋毁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外,多数渐渐习惯了通过新媒体发声的人,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自觉性、敏感度。再者,就是发布和转发侵权言论的平台,未能履行好审查义务。

应对络和新媒体平台上的名誉侵权,最有力的还应该是法律的武器。那么,如何让法律成为公众趁手的维权利器,通过维权倒逼平台履行好监管和信息发布者的法律意识?

对于维权者来说,提供必要的证据是关键的一环。我国现有法律对于何为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认定后如何判罚,已经有完整的规定,对于络名誉侵权同样适用。但是能够有效提起维权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有可能。在第一时间留存涉嫌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证据,对于维权者来说至为关键。当前,截屏、翻拍、转录技术已经非常普及,也十分简便易行,大多人只要有维权意识,都能及时留存证据。当然,打官司是一个比较专业的事情,特别是民事诉讼耗时费力,第一时间引入专业法律人士作为外援,也是很有必要的。

畅通维权的法律通道,有必要加重平台的证据。当下,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观点没什么技术门槛,但络平台的运营维护、终端管理、数据保存等等,对常人来说依然是无法突破的高门槛。因此,对于被侵权者来说,能够提供被侵权的页面图片或视频,也就完成了自己应该承担的举证。法律应该加重平台的举证,由他们完成更多的信息补充包括发布侵权信息的客户终端的身份确定等举证工作。法院也应该承担起督促平台履行举证的工作。

畅通维权的法律通道,还应该在创新诉讼模式、简化诉讼技术、完善赔偿机制上下工夫。络名誉侵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跨地域性,这给诉讼的完成,带来了很多困难。克服这些困难,只能通过创新诉讼模式、方便群众打官司来实现。比如,随着远程视频技术的发展,远程视频庭审已经成为现实。法官、原告、被告及双方代理人身处不同地方,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就可以完成法庭调查、辩论、审理等工作。再比如,法院在判决时,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应该允许由输掉官司一方承担另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用,毕竟这是被侵权者维权付出的成本。又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建议,在我国保护络隐私权制度中,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王明雯认为,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受害人形成比较明确的收益预期,从而鼓励他们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通过这些诉讼技术和法律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可以极大地减少诉讼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更可以有效激发被侵权方依法维权的积极性,让维权诉讼不再让公众望而却步。

作者: 如果侵权容易,维权难,那么侵权就会泛滥。反过来说,维权容易了,遏制侵权就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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